護理學院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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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9.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98.10.20第四次院務暨第三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102.01.11一0一學年度護理學系實習第二次會議通過
102.01.15一0一學年度護理學第7次院務暨第7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102.05.14一0一學年度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03.05.15一0二學年度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03.05.15一0二學年度護理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03.05.28 高醫院護通字第102007號函公布
104.12.08 104學年度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104.12.08 104學年度護理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105.01.28 高醫院護字第1051100137號函公布
106.10.17 一0六學年度護理學第4次院務暨第3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一、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2.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系主任遴選教師與學生代表,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1.規劃學生實習計畫。
         2.辦理校外實習機構之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3.訂定及管理學生實習權利義務。
         4.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5.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後之轉介及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6.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7.實習機構查核及輔導。
         8.學生實習申訴處理及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三、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 本委員會之召開以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可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五、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