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及身心障礙優秀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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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0.07 (88)高醫校法第0四九號函公布
93.01.13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3號函公布
93.10.11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2號函公布
94.08.19 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0號函公布
94.11.16 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2號函公布
96.10.05 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426號函公布
96.11.07 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6.11.14 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1.03 高醫學字第0961100867號函公布
97.05.08 九十六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7.10 高醫學字第0971103153號函公布
99.04.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9.06.17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07.08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3339號函公布
103.10.20 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2.01 一○三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01.08 一○三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4.09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922號函公布
104.04.28 一0三學年度第五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06.11 一0三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7.03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2111號函公布
104.10.14 一0四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11.12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760號函公布
106.11.21 106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 宗旨:
   為獎勵本校清寒及身心障礙之優秀學生努力向學,協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凡本校大學部學生(在職專班除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
   (三)家庭年所得總額70萬元以下之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之計列範圍如下: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4.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
      相關文件資料,經學務處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三、 經費來源:
   本要點所需經費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及其他募款經費。
四、 本要點之助學金分為下列三類: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
   (三)家庭年所得總額70萬元以下之學生:依據各學系大學部學生學雜費收入比例分配名額(各學系至少一名)。
   前項各類助學金依學生成績高低排列優先順序(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補助,若學業與操行成績
   相同時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決定),經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參酌當年度學校預算經費審核補助
   名額及金額(每學期1至2萬元),陳報校長核定後核發助學金。
五、 申請期間:
   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
六、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前學期成績單正本(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且全部及格,操行成績須達82分)。
   (三)戶籍謄本。
   (四)低收入戶證明或殘障手冊證明。
   僑生無我國戶籍謄本者,得檢附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七、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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