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 103.11.10 一0三學年度醫學系暨學士後醫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 103.12.26 一0三學年度醫學院第一次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 104.05.25 一0三學年度醫學系暨學士後醫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 104.05.27 一0三學年度醫學院第二次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兩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教師若干人為委員,兩系學生代表推薦各一名,陳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基於學生實習需要,得由兩系主任聘請校外專家學者、產業界人士或校友擔任之。開會時兩系得有學生代表列席。 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 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醫學院實習委員會」。 (二) 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三) 檢核及確認實習書面契約。 (四) 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五、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六、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