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碩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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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6.22 105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06.29 105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研究生符合本系碩士班申請資格者,須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第三條	學生符合下列資格,得提出申請轉入本系碩士班。
        1.修業滿一年以上。
        2.學業總平均成績必須在70分(含)以上,且無記過紀錄。
第四條	經審核合乎上列標準者,本學系將另行面試。
第五條	轉所總成績之計算: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佔50%,面試成績佔50%。
第六條	核定錄取學生數視學生差額而定,並依前條轉所總成績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者,依面試成績為第一參酌。
第七條	轉入本學系碩士班學生應補修及抵免之科目及學分,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須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就讀。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