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教材獎勵辦法
出自KMU LawDB
- 96.01.17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96.02.08九十五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96.03.16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7號函公布
- 96.12.24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97.03.13九十六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 97.03.27高醫心教字第0971101484號函公布
- 99.01.06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99.02.11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03.09高醫心教字第0991100951號函公布
- 102.01.03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102.03.14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3.27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0921號函公布
- 103.05.20 102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103.06.19 102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7.04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2171號函公布
- 103.11.22 103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103.12.18 103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1.07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4315號函公布
- 104.06.02 103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104.07.09 103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8.17 高醫教字第1041102570號函公布
- 104.12.0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105.01.14 104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6.06.05 105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106.07.27 105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師之教學品質,鼓勵教師開發製作創新 及優良教材,豐富課程內容、增進教學成效,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之教材應具有原創性,其範圍如下: 一、一般教材:模具、已出版且公開發行之大學教科書、參考工具書、學術性書 籍、或專書之章節。不含翻譯書籍。 二、數位教材:包含電腦軟體、影音串流、多媒體動畫、教學網站、電子書等數 位教材。不含課堂錄製之簡報錄影檔。 三、其他實驗(習)示範教學等教材。 上述之教材若為多人合著或製作,申請之本校教師需撰寫或製作超過二分之一以 上之內容。 第三條 申請: 一、申請資格:申請者須為本校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 二、教師為教學需要所創作之教材,實際使用於近2年內已開設之課程且教學活 動累計達4小時以上,對改進教學有具體成效,得提出申請獎勵。 三、每件教材應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際教材及 相關成果,於公告之申請期限內向教務處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以下簡 稱本中心)提出申請。已獲得校內其他獎勵之教材,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四、申請之教材若為曾獲優良教材獎勵之修訂版,內容應有明顯重大修訂。 第四條 評審及獎勵規定如下: 一、評審程序: (一)初審及外審: 由本中心籌組「優良教材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 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推薦委員 八至十一人,委員任期一年,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由本委員會進行初審評分,總平均值大於80分(含)者送外審,每件 送二位校外專家審查,校外專家由本委員會推薦之。 (二)複審: 初審及外審各佔總分50%,總分大於80分(含)者進入複審,依複審 總分排序及當年度教務處預算編列之狀況,由教師發展委員會審定當 年度數位教材及一般教材兩類之獎勵名額、等第及金額。 二、審查委員如遇本人或三等親內者提出申請,應迴避審查。 三、獎勵:複審通過者,陳請校長核定後,公開表揚並頒予獎金及獎狀。惟申請 後離職者不予獎勵。 第五條 一、申請人應簽署優良教材授權聲明暨同意書,未簽署者視同未申請。其他涉及 違反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依著作權法之規範。 二、於評審程序中,若申請教材有引用不當或超出合理使用範圍造成侵害他人著 作權並查證屬實者,得撤銷其資格。 第六條 申請獎勵之教材有共同作者時,應於共同作者同意書中表列申請教師、共同作者 製作或撰寫部分,及所有共同作者簽署之同意。 第七條 免審資格:凡曾獲得教育部認證之數位教材或數位課程,應免經第三條及第四條 所述之申請及評審程序,即可認定為本校之優良教材,並得回溯認定之。獎勵方 式視當年度預算簽請校方核定。 第八條 本辦法之獎勵經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學校經費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