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藥物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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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藥物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細則

106.6.8 105學年度天然所第9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8.21 106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天然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研究生申請轉所事宜,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滿一年以上,且學業總成績70分以上,得申請轉所。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

       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轉入本所之研究生需繳交下列資料:

      (1)研究所轉所申請表。
      (2)研究所歷年成績單正本。
      (3)自傳(含轉所原因)及未來學習計畫書。
      (4)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第四條 繳交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資料者,由本所所務會議審查議決有關研究生轉入本所各項甄審事宜。 第五條 審查標準:

      (1)歷年成績50%。
      (2)自傳及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50%。

第六條 研究生申請轉本所審查結果經所務會議審查,審查結果經所長、院長、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第七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

       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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