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香粧品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 96.12.11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7號函公布
- 97.05.16 九十六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5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 97.05.23 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97.06.09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1號公布
- 課委會法規_1060418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系主任擔任之。 (二)置委員八至十名,由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共同組成,由系主任推薦教師代表六至八名與學生代表一至二名,呈請校長聘任之。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本系「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