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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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1.30八十四學年度醫學系(所)第九次教評會修正通過 85.05.14八十四學年度法規會第三次臨時會議修正通過 85.05.21(85)高醫法字第0五一號函頒布 89.01.12八十八學年度醫學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9.01.07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臨時法規會通過 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16號函頒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 條及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醫學系、所(以下簡稱本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及所長為當然委員並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五位委員由系主任及所長自本學系所專任教授遴選,其餘八住委員 由本學系所專任教師自本學系所專任教授中投票推選。 遴選委員須由基礎、臨床內科系、外科系及其他科系等四組人員組成,各組至少一 人。 本教評會名單由本學系所主任簽請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呈請校 長聘任之。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學系所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 荐。 第七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 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 員列席。 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 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報本學院院長 核備。 第十條 有關本學系所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教評會另訂定之。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