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鐘點費支領要點
出自KMU LawDB
- 94.04.2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06號函公布
- 97.12.05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98.02.11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98.04.16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98.05.22高醫教字第0981102268號函公布
- 99.12.31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1.1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1.31高醫教字第1001100395號函公布
- 104.03.12 一O三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4.20高醫教字第1041101159號函公布
- 105.10.13一O五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6.03.09一O五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6.06.08一O五學年度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明確訂定本校各級教師授課時數核發鐘點費之原則及標準,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專任教師授課原則上不得支領鐘點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要點核支鐘點費: (一) 二年制在職專班於夜間或假日授課。 (二) 暑期開班授課者。 (三) 經校級課程委員會決議於暑期開班授課。 (四) 教務會議同意開辦之全英語授課班制,且加權授課時數超過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二條規定者。 (五) 自105學年度起,碩士在職專班授課,且授課當學期每週基本授課時數已達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二條規定,其超出之授課時數以實際授課核支。 (六) 自106學年度起,各系所專任教師當學年每週實際授課平均授課時數超過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其超出之授課時數以實際授課核支。 本職為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專任職員工(係指未具教職者),於夜間、假日或利用個人休假(需檢附人事單位核准之假單)授課者,得核支鐘點費。 三、本要點所稱之兼任教師,指不含臨床教師之固定兼任及協同授課教師,其定義如下: (一) 固定兼任教師係指整學期課程由一位教師負責授課,其鐘點費每學期核發18週,並按月平均攤提支付,且不得再請領交通補助費。 (二) 協同授課教師係指整學期部分時間擔任授課之教師,其鐘點費依實際授課時數申請,另得請領交通補助費,但每日以申請一次為限。 兼任教師如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或國定假日致無實際授課,需另行安排補課時間,得核支鐘點費。 四、鐘點費時數原則上依實際授課時數計算,併班上課時亦同。教師授課鐘點費依照教育部最新公佈之授課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核發。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至第三款規定之專、兼任教師,鐘點費時數依下列方式計算: 1. 修課人數120人以下,以1倍計算。 2. 修課人數120人以上,以1.5倍計算。 3. 實驗課程依該科目課程時間表所列時數計算。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之專任教師,超鐘點費時數依下列方式計算: 1. 修課人數10人以下,以1倍計算。 2. 修課人數11-20人,以1.2倍計算。 3. 修課人數20人以上,以1.4倍計算。 (三)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之專任教師,授課鐘點費支領標準由各系所另訂之。 (四)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之專任教師,超鐘點費依下列方式計算: 1. 專任教師每學年每週實際授課平均授課時數教授超過8小時;副教授超過9小時;助理教授超過9小時;講師超過10小時者,得支領超鐘點費,超鐘點費每人每週不得超過4小時。 2. 碩士在職專班、學士學位學程之授課時數、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提供之臨床教學時數、加權時數、減授時數、修課學生數低於開課標準之授課時數、研究所專題討論相關課程及研究所修課學生數低於10人以下課程之時數,其時數不得列計超鐘點時數計算。 3. 超鐘點費以每學年每週平均上課時數為核算依據,每學年於第二學期加退選截止後核算,並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給,支給標準悉依據教育部最新公佈之授課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核發。 4. 各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授課之超鐘點費,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算管控。 五、授課教師若具特殊資格者,得依下列標準核發鐘點費: (一) 曾獲國際學術大獎、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際知名之國家科學院院士,每場次得支給一至二萬元。 (二) 曾獲得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或國際知名大學之講座教授者,每場次得支給六千至八千元。 (三) 因特殊情況給付額度超過前款規定時,得專案簽請校長核准,並檢據核銷。 六、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