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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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12 95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6.13 95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
96.09.27 96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2.12 96學年度第4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0.10.06高醫院醫字第1001103082號函公布
103.06.26 102學年度第4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3.12.05 103學年度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4.01.27高醫院醫字第1041100183號函公布
106.03.23 105學年度第4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6.05.05 105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醫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17~23名,院長、副院長、系所主管及教學組長為當然委員,並由院長
        擔任召集人,並遴選醫學院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1至2人等共同組成,陳請校長聘任之。
        必要時,得因相關課程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1至2人擔任委員。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課程委員會委員。

三、   本委員會工作職掌如下:
         (一)整合院內所屬系、所共同必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二)審議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
            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三)依課程評量檢討課程規劃的適切性。
        (四)依校外專家委員提供各學院整體發展及社會發展趨勢意見,作為課程規劃、調整
              之參考。
        (五)院課程規劃之其他相關事宜。

四、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
        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
        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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