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師制實施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17年5月16日 (二) 14:20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6.05.08 高醫學務字第0960003762號函公布
96.06.15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7.03.27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7.06.26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07.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3227號函公布
98.03.26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04.24高醫學務字第0981101827號函公布
102.06.26 101學年度第4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2.07.04 101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8.02高醫學務字第1021102179號函公布
103.10.20 103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2.25 10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02.04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264號函公布
105.03.28 104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通過
105.05.19 104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06.04.24 105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並落實導師輔導工作,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導師設置及聘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任用資格:
     凡本校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均有義務擔任導師。一般導師人數不足時,得經所屬單位主管聘任本校臨床教師擔任導師。
     二、導師設置人數及聘任程序:
      (一)一般導師:
       1.大學部各系以班為單位,學生每十八人聘任一般導師一人。導師人選由系主任聘任,並將導師與導生名冊登錄本校資訊系統後,
        送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核備。
        2.碩博班、學位學程及二年制在職專班,每十八名學生聘任一般導師一人。導師人選由該單位主管聘任,並將導師與導生名冊登錄
        本校資訊系統後,送學務處核備。
      (二)書院導師:由書院院長視輔導院生之需要,聘導師若干人。
     三、導師更換程序:導師因故需要更換時,由其所屬單位主管另行聘任後,將導師與導生名冊登錄本校資訊系統後,送學務處核備。

第三條  各類導師之職責如下:
     一、一般導師之職責:
      (一)督促學生參與班會,並出席班會,指導學生進行班會及學生填寫班會記錄。
      (二)導師得自行利用時間主動參與學生之課外活動,並注意安全,以減少意外事故發生,隨機予以輔導並將上開實施情形扼要記載。
      (三)每學期應於學務處規範時程內安排導師時間訪談所有導生,並做成記錄上傳至校務資訊系統。
      (四)關懷學生生活與課業,鼓勵學生優良表現,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五)如平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如異常行為或情緒不穩時,隨時與學生及家長溝通,必要時轉介學務處協助輔導。
      (六)學生如有生病或意外事故發生,請予以查照並與學務處聯繫,必要時即時通知家長妥當照顧處理。
      (七)依據操行成績考查要點之規定,按時考評並繳交操行成績。
      (八)配合學業預警制度,主動關懷並瞭解學生之困難因素,輔導學生參與教務處之課業輔導;必要時轉介學務處。
     二、書院導師之職責:
      (一)執行主題書院規劃的相關課程與活動,並出席主導主題書院日共學活動。
      (二)輔導書院生參與書院活動,完成書院學習護照規定的內容。
      (三)關懷並協助書院生解決生活上相關困難,必要時協助轉介學務處輔導。
      (四)協助輔導書院教育(活動)學習不佳的書院生。
      (五)協助評核書院生活學習助理之工作狀況。
     三、導師每學期應參與全校導師會議(含線上參與)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討有關學生事務工作與輔導問題之解決方式。
     四、導師每學期應至少參與一次學務處舉辦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提升輔導學生之能力。

第四條  導師費之給付標準及方法依下列原則:
     一、大學部一般導師費依導師輔導學生人數按月核算及發放。研究所、在職專班及書院導師輔導學生人數未超過20人(含)比照大學部辦理,
       若超過20人,導師費比照大學部一般導師輔導20人辦理,各系所應於每學年初將導師輔導學生清冊函送學務處。
     二、導師費依學校每年財務政策而定。

第五條  為落實導師功能,導師輔導工作表現卓越者,另依本校「績優導師暨輔導老師之遴選要點」獎勵,予以公開表揚。 

第六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