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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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5 101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聯席會議通過
101.08.22 101學年度第一次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101.11.14 高醫院人字第1011103091號函公布
106.05.05 105學年度第2次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 為規劃及審議本院各學系、所課程科目學分、必選修課程相關事宜,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人文社會科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課程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名,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委員:院長。
   (二)當然委員:系主任、研究所所長及教學組組長。
   (三)遴選委員:由院長自各系所、中心之課程主負責教師中遴選推薦七至九名,呈請校長聘任之。
   (四)學生代表:二名。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名擔任之。
   各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聘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擔任本學校法人董事會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課程委員會委員。
三、 本課程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院內所屬系、所必修及選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二)審議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
            委員會」。
   (三)依課程評量檢討課程規劃的適切性。
   (四)依校外專家委員提供之學院整體發展及社會發展趨勢意見,作為課程規劃、調整之參考。
   (五)其他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四、 本課程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課程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