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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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8.31 90學年度醫學放射技術學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95.03.16 95學年度醫學放射技術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4.21 96學年度醫學放射技術學系第5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7.04.21 96學年度醫學放射技術學系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97.04.24 96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2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98.09.03 98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05.12 102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9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10.14 103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3.10.24 103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3.11.25 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24號函公布
106.02.17 105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03.23 105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font>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名,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系主任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擔任本學校法人董事會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三、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1.檢覈教材上網進度。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二)依學系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及學分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本學系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相符。
     (四)其他學系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