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實習辦法
出自KMU LawDB
- 95.02.27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6號函公布
- 95.08.22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95.09.04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5.09.11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35號函公布
- 103.11.26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12.27高醫校法字第1031104205號函公布
- 106.02.13一O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各學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學生實習分發作業,特依據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實習之分發作業依各學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規定辦理,應與各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並依合約辦理相關事宜,且將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 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第三條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經系實習委員會協調後,由系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第四條 本校需給予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實習醫學生及牙醫學系實習牙醫學生與其他系所及學位學程實習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各學院系所及學位學程應給 予學生校外實習之本校指導教師投保意外保險。 第五條 學生實習期間各學院系所及學位學程應對實習生及實習機構進行訪視,以了解學生實習情況。 第六條 實習結束後,各學院系所及學位學程應彙整各實習機構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七條 各學院系所及學位學程應訂定各學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學生實習要點,規範學生實習條件、分發、輔導、保險、合約、實習前健康檢查、實習期間學生、 教師、實習單位之權利義務、實習成績及其他實習相關事宜。各學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學生實習,悉依所屬學生實習要點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