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會議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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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9.22 105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增進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議事效率,使校務會議進行符合民主程序,參考大學法及本校組織規程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會議組成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五條規定。
第三條	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校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之。
第四條	本會議經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校長應於受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
第五條	本會議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經討論分析後,提出具體建議,提交本會議審議。
第六條	本會議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主管代表應指派代理人(非本會議當然代表)出席,其他代表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七條	本會議教師代表、職員代表於任期中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候補名單遞補至該任期屆滿為止。
第八條	教師代表、職員代表除已依規定請假者外,若無正當理由兩次未出席會議者,視為無法擔任代表,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會議有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應出席代表人數以本會議全體代表總額減去請假代表人數計算。
第十條	本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或指定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	本會議提案如下: 
           一、校長交議事項。 
           二、行政單位、教學單位、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提案事項。
           三、本會各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提案事項。
           四、本會議代表五人以上連署提案事項。 
        本會議提案除校長交議事項外,應由各提案單位以簽呈會辦秘書室就程序事項為審查(如提案內容是否屬本會議審議事項、提案程序
        是否完備或提案內容是否與其他法規相衝突等)後始得提會審議。       
第十二條	本會議提案應於會議召開五日前送秘書室排列議程。
        臨時議程以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之提案事項為限,應於當次會議前一工作日下班前,以書面向秘書室提出,經校長同意後排列臨時
        議程。
第十三條	如遇緊急事件由出席代表於會議中口頭提出臨時動議提案,並有出席代表3人以上之附議,始得交付討論。
第十四條	本會議提案進行依議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提請變更議程,經出席代表同意後變更之。
第十五條	本會議提案應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代表之意見,如無異議,即為通過;如有異議,仍應提付表決。
        無異議通過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第十六條	本會議表決以在場代表人數之多數贊成為通過。
        本會議表決方式以舉手表決為原則;如經在場代表多數之同意,即可改為無記名投票。
第十七條	本會議列席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十八條	本會議決議若校長認為窒礙難行者,可提案下次校務會議再行覆議。
        覆議時應有在場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維持原決議,或校長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覆議,決議案自動生效;惟校長對同一案提起
        覆議,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本會議決議為法律明文規定或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職權,應報請董事會審議。
第二十條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