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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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3.10.20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9號函公布
               95.03.09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8號函公布
               98.03.26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04.13高醫人字第098110159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系(所)主管之遴選作業由各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負責。
           各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該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遴選委員之產
           生二分之一由該系所教師自該系所或院內教師中選舉產生,二分之一由院長自該系所或院
           內推荐副教授(含)以上教師,再報請校長核聘。
           遴選委員之任期至新任系(所)主管到任日止。
           委員於任期當中因故出缺時,由院長推薦適當人選報請校長核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
           止。
第三條	遴選委員開會時應審查系(所)主管之候選人資格,其資格如下:
           一、應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二、學術研究表現卓越。
           三、具行政領導能力。
           四、候選人不以該系(所)教師為限,但未具本校教師資格之候選人,其應於到任           前完成
               本校教師資格審查作業。
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得接受公開推薦或候選人自我推薦。
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應針對各候選人之教師資格、教學評量、學術研究成果、行政能力、
           學生輔導狀況、品德、人際關係等綜合考量,經徵詢候選人之意願後,以多數決方式決定
           推薦人選二至三名,並檢附遴選委員會書面評估意見,由召集人簽請校長圈選聘兼之。
第六條	委員會開會時,委員與候選人有利害關係時須自行迴避。
第七條	遴選委員對遴選相關作業對外應嚴守保密義務。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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