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出自KMU LawDB

在2016年8月23日 (二) 17:23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5.05.19一O四學年度牙醫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105.06.08一O四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牙醫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增進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
        並規範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互動關係,根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專任和合聘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所碩士班或博士班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合第五條規定。
第三條	經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在與口腔醫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部定副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
        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研究生之配偶、前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指導教授(含共同指導教授)。遇有爭議時,則提交系務會議討論決議。
        參加「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計畫」之博士班研究生至少由兩位指導老師共同指導,其中一名為本學系專任教師及一名校外業界指導老師。
        校外業界指導老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具有相關領域之博士學位者。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者。
        有創作或發明,在產業或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第四條	本學系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
        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學系專任教師與合聘教師為限。
        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後3月底之前,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註冊後10月底之前,
        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博士班研究生;符合其中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本校補助研究經費,
        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研究論文部分:
        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I)之論文;
        人文社會學科論文部分包含「具審查制度的期刊論文和以全文發表於正式學術研討會論文」。
        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I)之論文,
        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學系研究生的總人數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
        但五年內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受此限,主指導本學系研究生每學年度之新進人數可增加至二倍。
第七條	本學系博士班研究生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由系主任監督之。
第八條	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
        研究生應依第四條規定之期限內,於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名單下載列印後,檢附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
        向系(所)登記,經系(所)主管核章後送交教務處研教組備查。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系(所)申請終止,並由系(所)通知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
        如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退休、出國或其他因無法再繼續指導時,系(所)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如有爭議,系(所)主管應進行協調。
        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寫「指導教授異動通知書」,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所)主任同意簽章後送研教組備查。
        除專案簽呈核定外,研究生未依本條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第九條	學位論文口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進行,但如研究生已修畢畢業學分數且已符合該系(所)研究生申請口試標準,
        而因故無法獲指導教授同意時,得向系(所)方提出學位論文口試協調之申請,各系(所)應依自訂之論文口試協調程序辦理,
        並於受理申請30日內將協調結果書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如不服協調之結果,得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    訴。
第十條	碩博士學位論文著作權原則歸屬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其判斷基準如下:
        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僅給予研究生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者:由研究生依法享有著作權。
        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給予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
        且同時參與論文撰寫及進行修改者:其論文著作權歸屬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共同擁有。
        碩博士論文係由教授直接接受政府機關或廠商委託從事專案研究之成果,且聘用學生作為該專案研究人員時,
        或參加「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計畫」之博士班研究生,此時該專案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
        應依指導教授與研究生間之契約約定及著作權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辦理。
        碩博士學位論文欲改寫為學術期刊論文發表時,投稿前應徵得論文之其他共同作者同意,並就作者貢獻度及排序達成共識,
        簽署書面同意後,始得投稿。
第十一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參照「高雄醫學大學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