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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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7.13 104學年度第6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105.08.10 第1055100167號簽呈核定修正

第一條	本中心為鼓勵教學優良教師,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教學優良教師」與「教學傑出教師」之候選人資格如下:
        一、在本中心連續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得為教學優良獎之候選教師。
        二、凡年度出國進修、外調及年功休假教授並未在校授課者,不得列為候選教師。
        三、最近二年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皆在全中心教師排名前百分之四十。
        四、凡當選教學優良教師者,得為當年度教學傑出獎之候選教師,惟三年內曾獲教學傑出獎之教學優良教師不得為候選
            教師。
第三條	本中心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各中心初選:
            各中心依據前條遴選原則推舉一至二名教師入圍進入複選,複選候選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供作複選審查附件:
           (一)教學評量成績。
           (二)教材與教學方法。
           (三)課程大綱。
           (四)其他特殊教學事蹟。 
        二、本中心複選:由本中心中心會議代表組成。委員職責為對複選候選人之口頭報告及提供文件進行審查及評分。複選
            委員如為候選人時應自動迴避。
        三、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一)教學評量分數佔20%。
      (二)教材與教學方法(如教材創新及豐富性、多元教學方法或E化設備之運用…等)佔40%。
      (三)課程大綱內容完整性佔10%。
      (四)其他特殊教學事蹟(如英語授課、特殊的教學策略、學生競賽得獎…等)佔30%。
        四、複選委員會在查閱候選人資料後,以上述評量項目之分數加總後,依得分高低選出本中心教學優良教師若干名,並
            依學校名額規定,總得分最高者為本中心教學優良推薦教師,總得分相同時,以教學評量有效加權平均值較優者為
            推薦教師。
第四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五條	本細則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由教務處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