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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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6號函頒布
- 92.09.29高醫校法第0920200027號函公布
- 96.09.06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9.14 高醫院生公告字第0960900002號公布
- 98.08.05九十八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8.08.31高醫院生字第981103983號函公布
- 100.12.08一0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100.12.23一00學年度第3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101.04.24高醫院生字第1011101032號函公布
- 102.08.15 10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102.08.30 102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102.10.23 高醫院生字第1021103196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十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置委員十一人。以學院院長為當然委 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 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學院院長就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 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必要時,得由院務會議自本學院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 優先推選之。 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依序圈選聘任,變更時亦同。 第三條 同原條文 第四條 本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出缺時,以次多票依序遞補。委員在任 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或延長服務,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 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五條 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六條 教師之聘任、升等評審內容應包括教學、研究、服務等三項,悉依本校「教師聘任 及升等審查辦法」,先由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再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 過後再向本校教評會推薦。本學院及各系所教師升等審查程序及計分標準,另訂定之。 第七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為通過。本教評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 聘之教師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第九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中心)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 規定明顯不合或顯有不當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十條 經本教評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送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