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物理治療學系學生臨床實習分發要點【廢止】
出自KMU LawDB
- 91.03.04 九十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 92.11.11 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6.18 101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6.20 高醫系物治字101018號函公布
- 105.05.09 物理治療學系104學年度第10次實習會議修正通過
- 105.05.23 物理治療學系104學年度第10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 本學系為求學生臨床實習分發之公平、公正、公開化,特定本要點。 二、 每學年學生臨床實習分發單位與其名額由本學系與實習醫療院所協調後統一公布。 實習分發作業於前一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作業。 三、 採申請制的實習單位,由學生主動提出申請,申請時間由實習單位通知本學系後公 布。學生經申請後已確認整學年實習單位,不得再參與實習分發。 四、 本學系學生臨床實習之分發方式依學業成績決定選填志願順序。 五、 (一)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選擇實習單位之學業成績包括二上至三上之學業平均成績(以教務處成績總表上所列為準,包含不及格及重修科目),計算方式為二上至 三上三個學期成績的平均。 (二)雙主修、轉系、轉學學生之成績以本學系課程科目學分表之對應科目計算 (通識課程以2年級選修科目計算)。 (三)臨床實習無法於同一學年度完成者,得申請跨學年度實習(第二學期開始實習者)。跨學年度實習者,於該學年度第一學期期中考後進行分發。若分發後實習 週數仍不足者,可參與下一屆實習分發作業。 六、 實習分發單位選填時間,由學系統一公布。 七、 若有本要點未盡事宜,由本學系實習委員會討論,提交系務會議決議。 八、 本要點經本學系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