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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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89.03.29台(八九)高(二)字第89037550號函修正
經教育部89.04.25台(八九)高(二)字第89048132號准予核定
89.05.08(89)高醫校法(一)字第013號函公布
93.04.30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依教育部93.05.28台高(二)字第0930071132號函准予核定
93.06.0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0號函公布
96.05.30九十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十一次中心會議通過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7.26高醫心通字第0960006456號函公布
99.11.12九十九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一次中心會議通過
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100.05.05高醫心通字第1001101468號函公布
101.08.15 101學年度第1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1.30 高醫心通字第1011103338號函公布
104.11.25 104學年度第3次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通過
104.12.02 10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5.02.01高醫心通字第1041104269號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及推動通識教育之發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之規定設置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全校通識教育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另置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
     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第三條  本中心職掌事項如下:
     一、規劃與執行通識教育相關事宜。
     二、推動通識教育課程之教學。
     三、拓展通識教育相關之業務與活動。
     四、負責其他有關本校通識教育及課程之發展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人文社會科學院體育教學中心主任、語言與文化中心主任、
     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主任、基礎科學教育中心主任,及以上四個中心教師代表組成之,
     以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會議主席。
     中心會議每學期以召開兩次為原則,討論本中心之教學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五條  本中心設課程委員會規劃及審議全校通識課程相關事宜,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六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