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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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83.11.4訓育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97.09.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01.23高醫學務字第098110028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落實學生自治理念,培養學生民主素養,促進校園意見溝通,並增進服務精神,特依大
           學法第三十三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二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得依本辦法,按校、系(所)層級,成立學生自治團體。
第三條	依本辦法成立之學生自治會,為本校學生之最高代表組織,代表學生行使學生自治權利,
           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
第四條	學生自治團體之成立、組織及管理,依各學生自治團體之組織章程辦理,並報請學校核備
           。其他如活動、經費、財物、評鑑、獎懲、辦公室分配使用及管理、場地器材借用、文
           宣海報張貼等事項,準用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五條	學生自治團體應遵守本校校規及相關法令,並接受輔導單位之輔導。
學生自
           治會之輔導單位為學生事務處,系(所)學會之輔導單位為所屬系(所)。
第六條	學生自治團體經學校核可後,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另經輔導單位同意並得對外募款或接受
           捐助。
           學生自治團體經費之運用及核銷,應符合本校會計規定及相關法令。
           學生自治團體之經費,由其自行保管、分配,但應周詳規劃,妥善運用,定期向會員公布
           ,且應接受學生議會之查核及接受輔導單位之督導。
第七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依本校各項會議規定,推派代表出席或列席。
第八條	學生自治團體應依本校「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評鑑實施辦法」參加評鑑。
第九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參加本校舉辦之各項研習及參訪活動,以充實學生自治團體幹部、學生會
           員代表之自治理念、管理能力及議事技能。
第十條	學生自治團體違反校規及相關法令者,其行為人及負責人依校規處理,並應負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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