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學生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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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22九十五學年度醫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6.5.15(96)高醫院醫法字第09600015號函頒佈
104.12.24 104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5.01.11 高醫院醫字第1041104393號函頒佈
                               
一、 為辦理本學院各系(所)學生實習分發作業,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2條及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學生實習之分發依學院、系(所)、學位學程與實習機構協商實習事宜,進行學生資格審查並分配實習單位
   人數,經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進行分發作業。
三、 學院、各系(所)、學位學程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並將實習合約及相關資料函
   覆實習機構。
四、 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完成分發作業後,備妥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五、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庭重大變故、
   適應不良等),由系(所)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六、 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本校學院、系(所)、
   學位學程及該實習機構之規定,得會同本校學務處衛生保健組辦理相關預防疫苗注射,並將健檢證明文件
   資料提供實習機構。
七、 本校依各實習機構合約規定,繳交實習費給各實習機構。
八、 各系(所)學生於實習期間學生(含實習醫學生)應遵守實習機構有關實習之規定及行事曆實習。
九、 本學院各系(所)及學位學程需給實習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並給予學生校外實習之本校指導教師投保意外
   保險。
十、 實習結束後,各系(所)、學位學程應彙整各實習機構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
   送交教務處備查。
十一、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