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開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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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5號函公布
96.08.14高醫教字第0960006700號函公布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8.10.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12.07高醫教字第0981105653號函公布
101.12.04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1.10一O一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2.04高醫教字第1021100305號函公布
102.02.05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3.14一O一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4.01高醫教字第1021100924號函公布
103.11.26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12.18一O三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1.12高醫教字第1031104310號函公布
104.11.05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12.1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1.04高醫教字第104110434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教學品質,規範各教學單位課程之開設及開課人數之限制,並考量教室空間使用與調度,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課程包括專業必修、專業選修、大學部非專業必修及選修課程。
第三條 大學部各學系非專業必要修習課程包括通識基礎、博雅及體育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統籌開設,
    必要時得由通識教育中心自訂開課原則。
第四條 必修、選修科目,由各學系(所、學位學程)自行規劃,並依序經各系(所、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
    院課程委員會及校級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開課。
第五條 課程經審議通過開設時,須由主負責教師填具課程大綱、進度表、學分數及中英文名稱,並於學生預選
    課前上傳至本校資訊平台,以供學生選課時參考。
第六條 經系(所、學位學程)整合其科目名稱、學分數與開課系(所、學位學程),並經各該系(所、學位學程)
    及院課程委員會通過,並提報校課程委員會備查,得合併上課。
第七條 凡加開、停開、調整學分數或選必修別等之課程異動,其申請程序與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學系(所、學位學程)新開課程於開課前一學期先將課程大綱及進度表送校外專家審查,審查結果
      回饋作為課程改善參考,並經系(所、學位學程)、院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二、全校通識教育課程研議、規劃相關事宜,由通識教育中心另訂之,並經校課程委員會審議後實施。
    三、必修、選修課程異動,需經系(所、學位學程)、院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四、當學期已通過審核得開課之課程,若因故臨時停開者,應於選課前一週以書面提出申請,並經教務長
      同意後,始得停開。
第八條 各科目之正課上課時數,應與學分數相同為原則;實驗課程每ㄧ學分每週上課時數應以二小時為限;
    實習課上課時數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經各系(所、學位學程)、院課程委員會通過,並提報校
    課程委員會備查。
第九條 課程經核准開設後,如選修人數未達下列規定,則不予開班:
    一、大學部專業選修科目:
      (一)專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人以上。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十八人以上,但全班人數未達六十人者,選修人數需達
      全班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通識選修科目:
      (一)專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授須達二十人以上。
      (二)兼任教師授課之課程,選修人數須達三十人以上。
    三、碩、博士班選修科目最低開班人數為三人,惟當學年度實際註冊人數為三人(含)以下之系
      (所、學位學程),最低開班人數為二人。
    選課人數如少於前項開班規定人數而需要開課時,由系(所、學位學程)主任或組長以簽請學院院長或
    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同意,經教務長核定後始得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