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呼吸治療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16年1月6日 (三) 14:35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3.10.09 103學年度第1次呼吸治療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03.12.26 103學年度第1次醫學院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01.22 (104)高醫院醫函字第104000001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呼吸治療學系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2、置委員7-31名,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
      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1、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
     「醫學院實習委員會」。
    2、協調解決本學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4、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