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輔導辦法
出自KMU LawDB
- 102.01.03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102.01.29高醫心教字第1021100197號函公布
- 104.12.0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104.12.29高醫教字第1041104337號函公佈
第一條 為落實教務處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教師教學輔導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教學評量要點認定需輔導之教師。 第三條 由本中心籌組教學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設置委員11至15人,其委員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然委員:本中心主任(兼召集人)及各學院教學組組長。 二、由召集人推薦各學院教學優良教師擔任委員。 本小組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小組會議權責如下: 一、針對依教學評量要點認定需輔導之教師,擬定教學輔導策略。必要時,由系所主管推薦或 指派「教學輔導員」進行個別輔導並追蹤改善情況。 二、針對依教學評量要點認定需輔導之教師,輔以質性訪談,蒐集學生意見,以協助教師作為 自我檢討及改善之依據。 三、配合教師之輔導需求,協助規劃教學輔導課程。 四、協助本中心,進行各項教師教學輔導活動。 第五條 教學輔導及改善機制如下: 一、質性訪談:由本中心遴派經專業培訓之教學助理,自修畢受輔導教師之課程中, 抽樣訪談至少5名學生。訪談內容應詳實做成「訪談紀錄表」,並請受輔導教師回覆 「回饋意見表」後,提報本小組會議審查。 二、受輔導教師需參與相關教學成長課程,其出席情形及後續教學評量分數將提報於本小組 會議追蹤改善情況。 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