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組織規程
出自KMU LawDB
- 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5號函頒布
- 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四號函公布
- 92.11.12高醫校法字第0920200033號函公布
- 93.11.09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27號函公布
- 96.08.23高醫院健字第0960007111號函公布
- 97.07.03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9.25九十七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 97.11.10高醫院健字第0971105324號函公布
- 100.05.26 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06.17 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100.07.06高醫院健字第1001102052號函公布
- 101.03.15 一00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1.04.02高醫院健字第1011100910號函公布
- 101.06.28 一OO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07.12 一OO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101.07.25高醫院健字第1011101923號函公布,並自101.8.1起生效
- 101.10.25一O一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02.07 一O一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02.23高醫院健字第1021100491號函公布,並自102.3.1起生效
- 102.12.26 102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3.01.13高醫院健字第1021104084號函公布
- 103.05.27 102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3.06.19 102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3.07.16 高醫院健字第103110225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 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之需要得設「教學」、「研發暨國際」及「綜合」等三組, 各置組長一人,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 一、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學士班、甘比亞生物醫學學士專班、碩士班、博士班。 二、公共衛生學系:學士班、公共衛生學碩士班、職業安全衛生碩士班、 環境暨職業安全衛生博士班。 三、物理治療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四、職能治療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五、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六、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七、學士後醫學檢驗數據整合判讀學士學位學程。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得設研究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置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 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博、碩士班(含在職專班)得另置班主任一人,由院長自副教授以上教師遴選經校長 同意後聘任之。 系主任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該系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 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系主任於任期中有不適任之情形,得由院長陳報或由該系(所)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 連署提議,並經校長核定後免兼主管職務。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本學院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學系主任、碩士班班主任、 博士班班主任及各組組長。 二、其他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總人數比當然委員多一人。 三、學生代表: 1至2人。 四、行政人員代表: 1人。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院務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 同意始得決議。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九條 本學院設系務會議,由系主管及該系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 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 以系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聯席會議。 第十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學生實習委員會。 四、其他常設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