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 98.04.14 職能治療學系97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 98.04.30 健康科學院97學年度第10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3.04.28 職能治療學系102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3.05.13 健康科學院102學年度第1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103.06.10 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12號函公布
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職能治療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 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2. 置委員六至八名,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 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職掌: 1. 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 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實習委員會」。 2. 協調解決本學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 視需求進行書面契約之檢核及確認。 4. 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