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口腔衛生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 104.06.25 103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 104.10.06 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14號函公布
- 96.03.15 95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系所主管第八次會議決議通過
- 96.04.02 95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七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 97.05.20 96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四次課程委員會決議通過
- 97.05.22 96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四次課程委員會決議通過
- 100.08.24 100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 101.01.09 100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決議通過
- 104.01.06 103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二次課程委員會決議通過
- 104.04.17 103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七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 104.10.29 104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決議通過
- 104.11.20 高醫院口(通)字第1040000005號函</font>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口腔衛生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十一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荐教師代表八人,學生代表二人為委員, 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三、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1、檢覈教材上網進度。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二)依學系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 研擬課程架構及學分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本學系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相符。 (四)其他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系課程委員會、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呈請院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