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 102.05.30 101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06.14 101學年度第1次校實習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102.07.15 高醫院健字第1021102114號函公布
- 104.05.14 103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9.01 高醫環安字第1041102696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有效管理毒性化學物質,防止汙染周遭環境,保障教職員工生之安全與健康,依環境保護署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高雄醫學大學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至少應有二人具備毒性化學物質毒理、運作技術及管理專長。主任委員由環保暨安全衛生室 主任兼任之,除環境安全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兼執行秘書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校具相關專長或技術之專任教師中遴選, 提請校長聘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策略。 二、審議申請單位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或核可之申請文件。 三、各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監督管理(購買、使用、貯存及廢棄)。 四、研議其他毒性化學物質相關事項。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經主任委員之核定,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