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證照加給發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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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09 103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4.04.29高醫人字第1041101374號函公布
         

一、 為延攬專業人才及鼓勵職員工提升專業技能,增進行政績效,依據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發放對象:本校專任職員工執行與本職相關之專業工作所須者為限。
三、 證照名稱及發放標準:
   (一)專業執照加給
   通過國家考試具有獸醫師、護理師、醫事放射師、心理師等專業執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5,000元至10,000元。
   (二)專業證照加給
   通過國家考試具有電機工程、機械工程、環境工程等技術證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5,000元至10,000元。
   獲得政府機關頒發之勞工安全管理(職業安全管理)、勞工衛生管理(職業衛生管理)、水電、空調、消防等專業證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1,500元。
   前項所稱政府機關以勞動部、考選部等所發之證照為主,私人機構所發者,不予採計。
四、 發放程序:由用人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專案簽請校長核定後,由人事室併入薪資發放。
五、 證照加給每人以支領一項為原則。
   本要點制定前已支領證照加給有案者,因職務異動,具有與執行新任職務相關之專業工作證照者,得另簽請校長核定後依本要點發放。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