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績優獎學金暨助學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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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9.11(86)高醫法字第0五八號函修正頒布
87.11.07(87)高醫法字第0六九號函修正頒布
88.06.15(88)高醫法字第0三一號函修正頒布
93.01.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2號函公布
94.05.10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0號函公布
97.05.15高醫學務字第0971102232號函公布
97.06.15高醫學務字第0971102721號函公布
98.03.17高醫學務字第0981101113號函公布
99.05.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257號函公布
99.12.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0.01.11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085號函公布
102.10.21一0二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2.11.15高醫學務字第1021103535號函公布
103.10.20一0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1.19高醫學務字第1031103741號函公布
103.12.01一○三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2.22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38號函公布
                      
一、 本校為獎勵成績優異之研究生及補助研究生協助教學或行政相關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經費來源:
  (一)教育部校務獎勵、補助經費。
  (二)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三、 審核研究生績優獎學金暨助學金任務之審核,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議。
四、 申請資格:
  (一)績優獎學金:
   1博士班一、二、三年級,碩士班一、二年級由各系、所主管推薦之優秀研究生。
   2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不得申請。
  (二)助學金:下列條件皆符合者,得向校方申請助學金:
   1博士班一、二、三年級,碩士班一、二年級研究生。
   2研究生有具體事實參與協助校內教學或行政相關工作。
   3未在校內外有全職薪工作。
   在校內外有全職薪工作之研究生得領取績優獎學金,但不得再申請助學金;未有全職薪工作之研究生,得同時申請績優獎學金及助學
   金。
五、 核發名額及金額:
  (一)績優獎學金:依每系、所在學學生符合申請資格之人數為單位,碩士班每系、所研究生二十名以內者得設置一名,逾二十名者,每
     二十名得增設一名,惟不足二十名而滿十名者,亦得增設一名。博士班每系、所研究生十名以內者,得設置一名,逾十名者每十名
     得增設一名,惟不足十名而滿六名者,亦得增設一名。
  (二)助學金:凡符合資格者皆可申請。
     績優獎學金暨助學金金額及發給方式依學校每年財務政策及教育部補助情形而定。
六、 申請程序:
  (一)績優獎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向各系、所申請,由各系、所主管依規定名額推薦,經各學院相
     關委員會或適當之系、所級會議初審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及名冊送其學院彙整,再送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提本小組辦
     理審決。
  (二)助學金:
   1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向各系、所提出申請,經各系、所審核申請人資格並彙整造冊後送學務處,再提
   本小組審決之。
   2各系、所受理研究生申請時,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具結,保證無不符規定情事,經指導教授及系、所主管簽證,各系、所彙整申請書交
   學務處申辦。
七、 發放作業:
  (一)績優獎學金:每學期發放一次為原則。
  (二)助學金:
   1博士班:一年級學生自九月份起,發放至翌年七月底止;二年級學生自八月份起,發放至翌年七月底止;三年級學生自八月份起,發
   放至翌年六月底止。
   2碩士班:一年級自九月份起,發放至翌年七月底止;二年級學生自八月份起,發放至翌年六月底止。
八、 研究生因違反校規受記過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績優獎學金。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助學金申請資格,並繳回逾領之助學金:
  (一)在學期間休、退學者。
  (二)對教學或行政相關工作,有工作不力之情事時;經由系主任依情節警告或召開系(所)務會議完成初審後,提本小組決議。
  (三)申請時或申請後有全職薪工作之研究生。
九、 本要點經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