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任用及晉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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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4.26(74)高醫人字第五一八號公布
80.11.05(80)高醫人字第二三六0號頒布自八十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81.02.29董事會第十屆第十次常會審議通過自八十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86.07.02八十五學年度校務會議第四次會議修正通過
86.07.08八十五學年度董事會第十二屆第五次常會修正通過
86.09.11八十六學年度校務會議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86.10.04八十六學年度董事會第十二屆第六次常會修正通過
86.10.11(86)高醫法字第0六三號函修正頒布
97.6.26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7.22第十六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97.09.08高醫人字第0971103823號函公布
103.02.27102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05.17第十七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103.08.07高醫人字第1031102337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職員工之任用及晉升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另訂之。
第二條  本校職員工之任用,應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組織與職權」以予任用或晉升之,但各單位出缺或增加名額(含晉
     升職務名額)應以其業務之需要或編制員額規定,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職員工如下:
     一、工友。
     二、司機。
     三、辦事員。
     四、初級組員。
     五、中級組員。
     六、高級組員。
     七、專員。
第四條  前條各列職員工其任用資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友:具高中(職)以上學歷,凡身體健康,能勤奮工作,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二、司機:司機之雇用,應具備工友之各款規定外,並須具備應雇之條件與技藝,經考驗合格者。
     三、辦事員:具專科以上學歷,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四、初級組員:具學士以上學歷,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五、中級組員:
      (一)具碩士以上學歷,其任用職務與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達三年以上,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二)具學士以上學歷,其任用職務與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達五年以上,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六、高級組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一)具博士學歷。
      (二)具碩士以上學歷,其任用職務與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達七年以上,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七、專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一)具博士學歷,其任用職務與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達一年以上者。
      (二)具碩士以上學歷,其任用職務與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達八年以上,並具主管經歷者,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本校職員工之任用,未合於本辦法規定者,不得提出申請。
第五條  職員工之晉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級組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七年內具等同初級全民英檢初試資格及通過
       本校晉升考試及格者。
       (一)曾任辦事員滿六年以上。
       (二)大學學歷且任辦事員滿三年以上。
       (三)碩士學歷且任辦事員滿二年以上。
     二、中級組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七年內具等同初級全民英檢複試資格及通過
       本校晉升考試及格者。
       (一)曾任初級組員滿八年以上。
       (二)大學學歷且任初級組員滿五年以上。
       (三)碩士學歷且任初級組員滿四年以上。
     三、高級組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七年內具等同初級全民英檢複試資格及通過
       本校晉升考試及格者。
       (一)曾任中級組員滿十年以上。
       (二)大學學歷且任中級組員滿六年以上。
       (三)碩士學歷且任中級組員滿五年以上。
     四、專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七年內具等同初級全民英檢複試資格及通過本校
       晉升考試及格者。各單位(處、室、學院)以配置專員1名為原則,晉升員額應依上述原則辦理。
       (一)曾任高級組員滿五年以上。
       (二)大學學歷且任高級組員滿四年以上。
       (三)碩士學歷且任高級組員滿三年以上。
     本校職員工之晉升需經其單位主管推薦;因校務需要而拒絕調動者,除近3年有1年考績特優外,否則3年內不得提出
     申請;若當學年度該職級之員額已無缺額,不得通過晉升該職級。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成績優良」,須經有關單位主管簽具事蹟,且最近三年考績中,有一年為良等、二年為佳等,並在
     最近三年內未有記過以上紀錄者(記過以上之處分如依規定抵銷者,則不在此限)
第七條  凡新進派任雇用人員均應試用三個月,相關聘任程序另訂之。
第八條  本校職員工於考績終了後一個月內辦理晉升,由單位主管推薦,經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
     以當學年度八月一日為其晉升生效日。
     前項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九條  本校職員工依「組織規程」新設置人員職稱未列入本辦法時,其任用辦法另定之。
第十條  本校各單位之室主任、秘書及組長除另有規定外得由職員(聘)兼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秘書及組長:具有中級組員之資格者。
     二、人事、會計主任:具有高級組員之資格並符合教育部有關規定者。
     前項聘兼主管,其聘期採一年一聘制,由校長聘任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