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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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設置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6.07.26九十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通過
                                   96.09.20高醫心研字第0960007258號函公布                                                                                                                           
                                   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06.06高醫心研字第0971102592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整合校內研究資源,統籌建立研究技術平台,並支援各項研究計畫及貴重儀器管理等業
           務,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設置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負責校內外研究資源之統籌、運用與維護。 
           二、建立研究技術平台。
           三、開發與推廣新研究技術及方法。
           四、支援各項研究計畫進行。
           五、管理及提升貴重儀器使用效率。
           六、統籌貴重儀器申購之審查。
第三條	本中心設行政管理組、發展企畫組及研究室,另設貴重儀器中心,其執掌事務如下:
           一、行政管理組:管理校內外研究資源;負責資源分配及有效運用之行政業務;擬訂共用
               、貴重儀器之使用要點及收費標準。 
           二、發展企畫組:規劃校內外研究資源之使用及整合;統籌貴重儀器之申購,發展技術平
               台之校際合作。
           三、研究室:建立研究技術平台及新研究技術與方法,服務全校師生;舉辦技術訓練及教
               育課程,培育研究人力。依研究性質和領域規畫下列研究室:基因體研究室、蛋白質
               體研究室、細胞分子生物研究室、生物資訊暨結構生物學研究室、動物模式研究室、
               生物醫學影像研究室、幹細胞應用研究室等。
           四、貴重儀器中心:督導貴重儀器之操作、維修及教育訓練,提升貴重儀器之使用效率。
           五、本中心得視研究發展之需要,另設研究室或其他研究單位。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各組、研究室及貴重儀器中
           心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並得置研究人員、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第五條	本中心得設置委員會,協助中心各項任務之諮詢及管理,委員之聘任由本中心推薦,呈
           校長核定後聘兼之。
第六條	本中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中心主任擔任主席,各組、室、中心之組長為會議成員,
           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校內外相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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