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間分配及借用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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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4.27高醫總字第1001101409號函公布
102.11.13 102學年度第2次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委員會通過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3.18高醫總字第103110084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本校建築物空間及校務發展需要,爰依據本校「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辦法」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空間分配原則:
     一、需要實驗室之專任教師研究室每位分配約3坪為原則。不需要實驗室之專任教師研究室每位分配約5坪
       為原則。當年度執行政府研究計畫卓越者,可另案申請研究彈性空間;獲100萬元以上補助之研究計畫
       主持人或子計畫主持人,不需設實驗室者,得另案申請約4坪之研究室;需設實驗室者,100-200萬元者,
       得另案申請約4坪之實驗室;201-400萬元者,得另案申請約8坪之實驗室;401-600萬元者,得另案
       申請10坪之實驗室;601-800萬元者,得另案申請12坪之實驗室;801-1000萬元者,得另案申請14坪之
       實驗室,餘類推。至1801萬元以上者,每人分配之實驗室以不超過25坪為原則。
     二、主管及副主管辦公室: 
       (一)辦公室約5坪。
       (二)辦公室兼教師研究室則分配約8坪。
     三、行政空間(含行政辦公空間、會議室、討論室、圖書室、系學會辦公室、兼任教師休息室等):
       (一)各學系(含系所合一)及獨立研究所:每學年招收學生人數70人以下約45坪,70~100人約55坪,
         101~120人約60坪,121~140人約65坪,141~160人約70坪,161~180人約75坪,181人以上約80坪。
       (二)醫學系之各學科約40坪,學科含所約50坪。
       (三)通識教育中心約45坪。
       (四)各學院約20坪。
       前項行政空間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統籌分配。
     四、校長及各學院院長得視需求編列彈性運用空間。
     五、共同實驗室或研究需求空間,由研究發展處及總務處統籌辦理,經校長核定後設置。
     六、共用之普通教室、學生實驗室需求空間,由教務處及總務處統籌辦理。
     七、學生活動需求空間由學務處及總務處統籌辦理。
第三條  本準則經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