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助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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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實施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6.08.28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6.10.01高醫教字第0960008277號函公布
                                              97.12.05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3.16高醫心教字第098110107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提升本校教學品質,協助教師授課及補救教學制度的實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助理」係指參與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舉辦之
           教學助理培訓課程並取得認證之校內外在學大學部學生及碩、博士班研究生,協助教師進
           行教學相關工作。因應教師特殊需求,須聘用臨床住院醫師、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具
           學士學位以上之專業人員擔任教學助理之教師,需另行申請,且經核定後,該教學助理亦
           須參與本校培訓課程並取得認證後,始得聘任。
第三條	教學助理職責:
           一、協助「一般性」教學工作:協助教師準備上課資料、參與聆聽上課內容、協助批改作
               業或報告、設計並維護課程網頁、管理網路教學平台等。
           二、協助「討論課」教學工作:配合課程分組討論之需要,在授課老師指導監督下,帶
               領修課同學進行小組討論等。
           三、協助「實驗課」教學工作:配合實驗課之需要在授課老師指導監督下,帶領修課同學
               進行分組實驗,包括協助教師準備實驗資料、準備試劑、預作課程實驗、協助學生實
               驗相關之討論、督導實驗室安全、課後整理實驗室、協助批改實驗報告及評分等。
           四、協助「見(實)習」教學工作:配合見(實)習課之需要,協助規劃見、實習內容接
               洽見(實)習單位、規劃見(實)習流程、編製見(實)習手冊、評估學生實習進展
               、定期督導學生等。
第四條	培訓與認證:
           一、為培訓本校教學助理基本教學知能,本中心得於每學期舉辦培訓課程,以協助其確實
               瞭解該制度之精神與實踐要點,亦提升自身能力。
           二、全程參與本中心舉辦之培訓課程並通過測驗者,發予教學助理認證。具認證資格者始
               得擔任教學助理相關工作。
           三、教學助理有義務瞭解每一學期本校於教學助理制度相關規定之修訂,並依據修訂之規
               定執行。
第五條	申請及審核
           一、申請作業:
           每學期初由本中心召開會議核定各學院經費,由中心公告後,再由教師提出申請。
           二、審核作業:
           由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自訂審核規則,並召開會議審核,並於會後將核定結果送本中心存
           查。
第六條	工作時數規定與薪資給付標準:
           一、每一位教學助理以協助兩位老師的教學工作,且每月工作時數總計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二、教學助理薪資由教育部教學相關獎補助計畫經費及本校相關經費支應。依其實際參與
               協助之教學工作時數,依下列標準核發教學助理薪資:
             (一)在學學生:
                 大學部每小時100元、碩士班每小時150元、博士班每小時250元。
             (二)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專業人員,每小時150元。
           三、教學助理必須於每月底繳交工作紀錄表,內容以呈現工作執行狀況為原則,且須經聘
               任教師簽核後,送本中心核報薪資及備查。
第七條	考核:
           一、教學助理每學期末應接受聘用教師以「教學助理考核表」進行考核,經系、所主管及
               學院院長核印後,送交本中心備查。
           二、教學助理於學期結束後,須繳交工作心得表,內容以呈現心得紀錄為原則,經本人簽
               章後送本中心備查。
           三、教學助理考核合格且已繳交工作心得表者,得由本中心發予工作服務證明。
           四、聘用教學助理之教師須於每學期期末繳交教學成效自評表,並列入下個學期申請教學
               助理之參考。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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