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實施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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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02.102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11.22. 高醫產學字第1031100320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運用本校研發能量,協助產業界提昇競爭能力及產品價值,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
     委員會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試行要點」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係指本校教師取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
     國科會)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補助,以其過去研發之成果及核心技術為主軸,對外提供
     協助與服務,可由單一或多位研究人員組成,其項目應涵蓋核心技術之內容、該技術之應
     用性、未來可能參與共同組成會員形式之聯盟會員及該聯盟運作計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聯盟會員係指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獨資或合夥事業、公司或財團法人與本校簽
     定入會協議者。
第四條	本校辦理產學技術聯盟合作係依研究領域及特色,配合產業發展需求,進行整體規劃,並
     應遵循下列規範:
     一、本校由產學營運處負責辦理計畫入會協議書簽訂及其它有關之行政事務。
     二、產學技術聯盟合作成果與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管理及運用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會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試行要點」及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處理。
     三、本校產學技術聯盟合作研發成果權益收入分配依本校「研發成果移轉處理原則」辦理。
     四、本校產學技術聯盟合作相關人員之利益衝突迴避應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
       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五、本校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內容涉及敏感性科技、生命尊嚴或專業道德者,應依國科
       會所頒「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校辦理產學技術聯盟合作,應與聯盟會員簽訂書面協議書,定明下列事項:
     一、聯盟會員入會資格及收費標準。
     二、聯盟會員權利及義務。
     三、聯盟會員會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使用規範。
     四、聯盟會員與本校之保密責任。
     五、聯盟會員運用或推廣產學技術聯盟合作之成果時,在未獲得國科會、本校書面同意前,
       不得使用國科會、本校及本校教職員之名稱、商標或標誌;本校授權之同意依「高雄
       醫學大學校名暨商標授權使用辦法」辦理。
     六、本校辦理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所購置之圖書、期刊、儀器及設備等財產納入校產管
       理及運用。
第六條	計畫主持人執行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須遵守利益衝突迴避,不得私自承接計畫,利用校
     內設備或人力進行研究、委託試驗或技術服務等事項,亦不得以個人或其他第三者之名義
     私自將產學技術聯盟合作成果申請專利。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除自負相關法律及賠償責任外,並依本校相關規定議處。
第七條	本校辦理產學技術聯盟合作應合理控制成本,以現有資源辦理,並以有賸餘為原則。
     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補助款部份依國科會核定清單編列金額做為行政管理費。聯盟會員
     繳交會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應編列15%以上做為行政管理費。
     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一、計畫經費之核銷應符合本校會計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補助款應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
       理原則」相關規定運用。
     三、聯盟會員繳交會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應運用於計畫內容所述之活動,聯盟會員會費及其
       他相關費用使用原則請詳附件一。
     四、聯盟會員繳交會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應依本校執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技
       術聯盟合作計畫聯盟會員會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編列基準表」 (詳附件二)相關規定運用。
     五、計畫經費於聯盟會員撥付入本校後始得動支;分次繳交本校者,動支經費以實際撥付入
       本校金額為限;經費動支若有超出實際撥付入本校金額之情形,計畫主持人應負有歸還
       超支經費之義務。計畫主持人就聯盟會員繳交會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應確實做好收支管理。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國科會、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