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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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2.13(83)高醫法字第一0三號函修正頒布
86.01.14(86)高醫法字第00六號函修正頒布
87.06.16(87)高醫法字第0二八號函修正頒布
87.11.07(87)高醫法字第0六九號函修正頒布
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56號函公布
96.10.04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420號函公布
100.01.1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1.27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397號函公布
100.10.19 100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100.10.19 100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100.11.17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3509號函公布
102.12.11 102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102.12.25高醫學務字第1021103973號函公布

 
一、  為協助學生安心就學,藉由校內工讀以養成獨立自主精神,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工讀資格:本校大學部學生均可申請(在職進修班學生除外),並以經濟弱勢學生
    優先分配,如有餘額再分配一般學生。
    前項經濟弱勢之定義為: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失業家庭子女、家庭年所得
    壹佰壹拾肆萬元以下者、家遭急難變故或家庭經濟困難者。
三、  本要點所需經費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由本校提撥經費支應。
四、  本校設學生工讀助學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據本校預算經費及各單位業務需
    求,決定每學期學生工讀時數。工讀時數之分配,應以每學年度規劃之全校性活動缺乏
    人力為優先考量,如大型慶典活動、公共事務、環境整理、協助全國性或地方性學術會議
    之研討會等為優先分配。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校長就本校教師、行政人員、輔導老師、會計人員、
    大學部學生中擇聘之,另置總幹事一人。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  工讀生管理:
   (一)工讀生核定後,如因工讀生休退學、工讀不力或出勤態度不佳(經常無故遲到、
      早退或曠班),得停止其工讀資格,缺額得遞補之。
   (二)工讀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工讀單位辦理報到,無故未報到者,視同放棄權利。
   (三)工讀生因故未能按預定時間到校工作時,須事先向工讀單位請假。工讀生因放假或
      請假未工讀時數,應予補足。
   (四)工讀中應遵守工讀單位規定,如有重大過失者,除停止其工讀資格,並依校規議處。
   (五)工讀生工作考核,每學期末由工讀單位執行,考核結果應提送工讀作業承辦單位,
      以作為次學期留用之參考。
   (六)工讀單位應特別注意工作場所之安全性,以維護工讀生之安全。
六、  工讀培訓與認證:
   (一)為培訓工讀生工讀基本知能,學務處得於每學期舉辦培訓課程,以協助其確實瞭解
      工讀規範,並提升相關技能。
   (二)工讀生參與舉辦之培訓課程達兩小時者,給予工讀認證。具認證資格者始得擔任工
      讀工作。
   (三)工讀生有義務瞭解工讀培訓與認證之相關規定,並依規定執行。
七、 (一)以不妨礙學生學業與身心發展之學校各單位臨時性工作、特定專長性工作或校內
         之勞務性工作為原則;但屬學校勞動服務或其他各項規定之服務,不得視為工讀
      項目。
   (二)工讀生之工作時間分配以不影響課業為原則(每月不得超過100小時)。
八、  工讀金額申請程序及費用申報︰
   (一)由各單位每學期所需之工讀時數,經本委員會審核後於其核定時數範圍內,
      依據學生實際工作情形詳實記載,不得虛報時數。
   (二)各單位應自本校工讀媒合系統選用工讀生。
   (三)工讀生於每次工作完畢後應於工作表中註明工作時數,並由工讀單位於次月初將工
      作月報表送出,經單位主管核准後,由學務處依會計作業請款,再由出納組負責公
      告發放工讀助學金。
   (四)工讀助學金依教育部之規定標準按實際工時計酬。
九、  本要點經本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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