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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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1號函頒布
91.02.22(91)高醫校法(二)字第00八號函頒布
93.01.06高醫校法第0930200001號函公布
93.11.09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26號函公布
96.08.31高醫院醫字第0960007400號函公布
97.07.24九十六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11.18高醫院醫字第0971105353號函公布
101.03.22一OO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7.12一OO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1.08.06高醫院醫字第1011101981號函公布,並溯及自101.8.1起生效
102.07.11一○一學年度醫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12.26.102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01.03高醫院醫字第102110407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
     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三條  本學院得置副院長一至二人,襄助院長處理院務,推動學術、教學、研究及行政業務
     之管理,由院長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其任期應配合院長之任期。
第四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之需要設「教學」、「研究發展」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
     人,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五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研究所:
     一、醫學系(101學年度前入學者為七年制;102學年度起入學者為六年制)
        1.生物化學科(碩士班)
        2.解剖學科
        3.寄生蟲學科
        4.微生物暨免疫學科
        5.藥理學科(碩士班)
        6.病理學科
        7.生理學科(碩士班) 
        8.公共衛生學科
        9.內科學科
       10.外科學科
       11.骨科學科
       12.麻醉學科
       13.婦產學科
       14.小兒學科
       15.眼科學科
       16.家庭醫學科
       17.耳鼻喉學科
       18.泌尿學科
       19.皮膚學科
       20.神經學科(碩士班) 
       21.精神學科
       22.放射線學科
       23.放射線治療學科
       24.實驗診斷學科
       25.核醫學科
       26.復健學科
       27.急診學科
       28.基因體醫學科(碩士班) 
       29.實驗外科學科
       30.醫學人文與教育學科
    二、學士後醫學系(103學年度前入學者為五年制;104學年度起入學者為四年制)
    三、運動醫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四、呼吸治療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學士班)
    五、腎臟照護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
    六、醫學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七、臨床醫學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本學院因教學之需要,設下列學位
    學程:
      一、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
      二、環境職業醫學博士學位學程
第六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七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
     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得置副系主任一至三人,襄助主任處理系務,推動學術、教學
     、研究及行政業務之管理,由院長自副教授以上教師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及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所)主管遴選委
     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醫學系各學科(班)置主任一人,綜理科(班)
     務,由院長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八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副院長、各學系主任、學科(班)主任、各研究所所長
     及各組組長。
     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各學系所專任教師遴選之。(教授九名、副教授四名、助理教授及
         講師各二名),學生代表四名。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九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十條  本學院設下列各項委員會及會議協助處理院務:
     一、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以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1.二分之一委員由本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中票選產生。其餘委員由學院院長
       就本學院專任教授推薦。
      2.本委員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須由研究所及基礎醫學、臨床內科系統、臨床外科系
       統等三大單位組成,每單位至少有二人。
     (二)本委員會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聘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
       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補足其任期。
     二、醫學院課程委員會: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名,院長、副院長、系主任及教學組長為當然委員,並由院長
     擔任召集人,並遴選醫學院教師代表等共同組成,陳請校長聘任之。必要時,得因相關
     課程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委員,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
     至二人列席。
第十一條 本學院設系所主管會議,以院長、副院長、系所主管和三組組長共同組成之,以院長為主
     席,討論本學院重要行政事項。
第十二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設(所)務會議,由系(所)主管及該系(所)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
     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所)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
     系(所)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聯席會議。
第十三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