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出自KMU LawDB
- 95.10.27研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 95.11.14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95.12.05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 95.12.18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647號函公布
- 100.09.16一OO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10.27高醫教字第1001103270號函公布
- 102.09.11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10.14高醫教字第102110306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六十八條及教育部訂頒「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之博士班,得依本辦法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 究生。 第三條 本校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學 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 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由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於其施 行細則中自訂。 第四條 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 式學籍分組之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第五條 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該系、所、學院或學位 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 名者,至多以二名為限。 前項名額計算後如有小數時,以四捨五入處理之。 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名額總量內。 第六條 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為每年九月初開始辦理;各系、所、學院 或學位學程至遲於十一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惟各系、所、學院或學位 學程亦得另訂申請時間提前辦理。 第七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學士班歷年成績單或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 (四)學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所規定應繳交之資料。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備齊文件資料向擬就讀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提出 申請,經擬就讀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之相關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 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人數大於錄取名額時,應另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審 議通過。 第八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 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第九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相關會 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 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 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 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 修業年限核計。 第十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 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 士學位。 第十一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十二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由教務處製訂,推薦書由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自訂。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 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