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募款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 99.01.06九十入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99.01.26高醫學務字第0991100345號函公布
-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99.05.25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309號函公布
-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774號函公布
- 102.06.14 101學年度第四次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10.21高醫學務字第1021103162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能有效引入社會資源,提升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 (以下統稱學生社團)舉辦活動品質,輔導學生社團正常運作,建立學生社團經費 籌措之管理機制,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募款係指以本校學生社團名義對外取得之款項,包括收取私人捐獻、 廠商贊助等。 第三條 前條所稱之募款應作為推動學生社團活動、教育、研究管理等相關業務之用,不 得使用於募款目的及社團運作之外。如慶功宴、社遊等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進行之募款金額、籌募及運用方式等,學生社團需於活動前十天詳列於 活動計劃書或於每年五月社團交接資料中之年度計畫提出說明,陳報學生事務處 課外活動組通過後,方可進行募款活動。募款前應先與被募款者聯繫並預約時間, 募款時應出示學生證證明為本校學生,並注意禮貌,不可打擾被募款者之生活與 工作,亦不得限制捐款金額下限。 第五條 學生社團依本辦法所募款項金額應詳列報告明細,學務處得要求學生社團公告帳 目及派員稽核,以昭公信。學生社團應給予被募款者謝函、收據,如有成果報告 請一併附上,社團應建立募款紀錄冊備查。 第六條 學生社團因活動或發展需要,辦理對外募款時應依下列規定流程辦理: 一、辦理募款前應於活動申請表中經費來源註明募款,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 申請。 二、初次申請募款活動之學生社團,於活動申請時提出社團帳戶證明文件(社團 帳戶影本)。 三、學務處審核過後核發學校統一製發之收款證明單(三聯式)。 四、請所有捐款者(無論是否需要開立捐款收據)據實填寫收款證明單所載資料。 五、若捐贈者需開立正式收據,請先至課外活動組登錄後,再至出納組繳款;若 為初次申請之學生社團,請於繳款同時申請「基金指定用途名稱」帳戶。 六、捐款收據、感謝函等由秘書室統一寄發至各捐款單位。 七、經費使用及核銷應依校內規定辦理。 八、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校「募捐基金管理及使用辦法」辦理。 第七條 學生社團若未依本辦法之規定,並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社團審議委員會決 議依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第二十七條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刪減社團經費補助或其 他權益、停止活動、解散,或依校規懲處: 一、募款活動雖核准,但如與募款對象有爭執或糾紛,致使校譽受損。 二、社團經費之運作有濫用、隱匿或財務不清等情形。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