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評量要點
出自KMU LawDB
- 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6號函公布
- 93.01.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
- 95.06.29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6號函公布
- 96.04.20高醫教字第0960003116號函公布
- 97.10.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97.11.26高醫教字第0971105542號函公布
- 102.03.13一○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102.05.30一○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102.06.21高醫教字第1021101767號函公布
- 102.09.23一○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102.10.09高醫教字第1021103085號函公布
一、 為推動本校教學發展,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教學評量分為「教師教學評量」、「課程評量」 及「學生自我評估」,各施測內容、 項目及計分方式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 「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需有修課學生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含)填卷且填卷數不 得低於10份,才列為有效評量。 三、 本校教學評量,採全學期開放學生透過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 於期中、期末進行兩階段評量,但屬臨床見(實)習或情況特殊者,得採一階段評量。「學生 自我評估」則於期末進行一次評量。 必要時,得輔以紙本評量實施。 開放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公告。 四、 教師教學評量成績以加權有效平均得分為主,係以各課程授課時數乘有效評量分數後之累計, 除以總授課時數之所得分數為準。 課程評量成績以有效平均得分為主,係以該課程評量分數之有效平均得分為準。 五、 各專任教師應於適當場合中多加鼓勵及教育學生上網配合填卷,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的,必 要時,各學院得自行訂定相關鼓勵措施,並視需要,可另行設計符合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 之教學意見調查問卷。 六、 教學評量結果需提報本委員會,並供所屬教學單位主管及開設課程系所單位主管,作為教師 教學改進及課程規劃與調整之參考,並作為校內各相關辦法參考之依據。 七、 教學評量計分與改善機制: (一)教師教學評量 1.100學年度以前採5級分制,總分大於4級分且學年度有效填卷數大於100份以上之教 師,由本委員會呈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評量總分3.5級分以下之教師轉由學院與教 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輔以質化評量進行教學輔導。連續兩學年都小於3分者,提各 級教評會審議。 2.101學年度起採6級分制,總分大於5.0分(含)以上且學年度有效填卷數大於100份以 上之專任教師,由本委員會呈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若總分介於4.2分(含)-4.5分之 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須提報各學院與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教 發中心)進行預警。評量分數低於4.2分之教師名單,轉由學院與教發中心輔以質化評 量進行教學輔導。三年內累計兩學年評量分數低於輔導門檻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一)課程評量 1.100學年度以前採5級分制,總分介於3.5至3.0級分之課程,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 中心進行預警,小於3.0級分之課程須由各學院之課程委員會進行輔導改善措施,並將 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2.101學年度起採6分制,總分大於5.0分(含)以上,函送紙本獎勵信予授課教師,以茲 鼓勵。若總分介於4.2分(含)-4.5分,則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評 量分數若低於4.2分以下,轉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務處輔以質化評量進行教學 輔導改善措施,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八、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