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評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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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6號函公布
93.01.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
95.06.29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6號函公布
96.04.20高醫教字第0960003116號函公布
97.10.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97.11.26高醫教字第0971105542號函公布
102.03.13一○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2.05.30一○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2.06.21高醫教字第1021101767號函公布
102.09.23一○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2.10.09高醫教字第1021103085號函公布
                      
一、  為推動本校教學發展,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教學評量分為「教師教學評量」、「課程評量」  及「學生自我評估」,各施測內容、
    項目及計分方式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
    「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需有修課學生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含)填卷且填卷數不
    得低於10份,才列為有效評量。
三、  本校教學評量,採全學期開放學生透過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
    於期中、期末進行兩階段評量,但屬臨床見(實)習或情況特殊者,得採一階段評量。「學生
    自我評估」則於期末進行一次評量。
    必要時,得輔以紙本評量實施。
    開放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公告。
四、  教師教學評量成績以加權有效平均得分為主,係以各課程授課時數乘有效評量分數後之累計,
    除以總授課時數之所得分數為準。
    課程評量成績以有效平均得分為主,係以該課程評量分數之有效平均得分為準。
五、  各專任教師應於適當場合中多加鼓勵及教育學生上網配合填卷,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的,必
    要時,各學院得自行訂定相關鼓勵措施,並視需要,可另行設計符合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
    之教學意見調查問卷。
六、  教學評量結果需提報本委員會,並供所屬教學單位主管及開設課程系所單位主管,作為教師
    教學改進及課程規劃與調整之參考,並作為校內各相關辦法參考之依據。
七、  教學評量計分與改善機制:
    (一)教師教學評量
      1.100學年度以前採5級分制,總分大於4級分且學年度有效填卷數大於100份以上之教
       師,由本委員會呈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評量總分3.5級分以下之教師轉由學院與教
       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輔以質化評量進行教學輔導。連續兩學年都小於3分者,提各
       級教評會審議。
      2.101學年度起採6級分制,總分大於5.0分(含)以上且學年度有效填卷數大於100份以
       上之專任教師,由本委員會呈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若總分介於4.2分(含)-4.5分之
       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須提報各學院與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教
       發中心)進行預警。評量分數低於4.2分之教師名單,轉由學院與教發中心輔以質化評
       量進行教學輔導。三年內累計兩學年評量分數低於輔導門檻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一)課程評量
      1.100學年度以前採5級分制,總分介於3.5至3.0級分之課程,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
       中心進行預警,小於3.0級分之課程須由各學院之課程委員會進行輔導改善措施,並將
       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2.101學年度起採6分制,總分大於5.0分(含)以上,函送紙本獎勵信予授課教師,以茲
       鼓勵。若總分介於4.2分(含)-4.5分,則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評
       量分數若低於4.2分以下,轉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務處輔以質化評量進行教學
       輔導改善措施,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八、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