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天然藥物開發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13年10月8日 (二) 14:11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2.06.06.101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9.10高醫心研字第1021102700號函公布
一、  為整合本校天然藥物研發之相關人力與資源,建立天然藥物新藥開發之
    特色與模式,促進天然藥物在基礎研究及臨床藥學之應用,以提升本校
    研發能量與國際接軌,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設置天然藥物暨新藥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二、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校內天然藥物研發之相關人力與資源,發揮研究特色。
    (二)研擬天然藥物研發重點項目,加強推動相關研究。
    (三)提供天然藥物研發之技術訓練與教育課程,落實人才培育。
    (四)舉辦天然藥物研發之學術研討會與座談會,增進學術交流。
    (五)提供天然藥物相關研究技術諮詢服務。
    (六)建立天然藥物新藥研發模式,開發符合國際規範之天然藥物製劑。
    (七)加強產學合作,提升台灣製藥生物技術工業之競爭力。

三、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綜合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下設天然物化學組、藥理活性組、有機合成組、生物藥劑組、轉譯及臨
    床醫學組等五組,各置組長一人,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兼任之,並
    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四、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並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
    之用;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
    位支應。其經費報支依本校相關法令辦理。

五、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六、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