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申請菁英留學計畫遴選作業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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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申請菁英留學計畫遴選作業細則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4.06.22九十三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09.21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通過 94.10.06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4.10.1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8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為辦理本校出國進修研習之教職員申請教育部「菁英留學計畫」之補助,訂定本細 則。 第二條 申請資格: 一、服務滿二年以上。因本校需要選派者不在此限。 二、進修、訓練、研習應與教學或業務有關,學成後應對教學、研究或業務有貢獻。 三、以不影響教學或業務為原則,其原任課或業務,推薦單位須安排有適當人員擔 任。 四、英文須具備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程度(托福500分),或研習國家之語言能力證 明。 五、申請老師須繳交具體計畫書一份(內容須包括國外研修系所的簡介,及國際聲 望、研修期程、研究主題),英文自傳一份及指導教授推薦函,或單位主管推薦 函。 六、原則於每年五月、十一月提出申請(依教育部公告調整),出國研修期程至少半 年至多一年。 第三條 遴選業務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辦理,依其英語能力測驗、面試及推薦函等項目評 比,甄選符合資格之教職員,呈報教育部申請補助。 第四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依本校或附設醫院有關教職員進修研習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細則經本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 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