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申請菁英留學計畫遴選作業細則【廢止】

出自KMU LawDB

在2010年5月19日 (三) 17:02由Wikijoe (對話)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教職員申請菁英留學計畫遴選作業細則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4.06.22九十三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09.21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通過
                            94.10.06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4.10.1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8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為辦理本校出國進修研習之教職員申請教育部「菁英留學計畫」之補助,訂定本細
         則。
第二條	申請資格:
         一、服務滿二年以上。因本校需要選派者不在此限。
         二、進修、訓練、研習應與教學或業務有關,學成後應對教學、研究或業務有貢獻。
         三、以不影響教學或業務為原則,其原任課或業務,推薦單位須安排有適當人員擔
             任。
         四、英文須具備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程度(托福500分),或研習國家之語言能力證
             明。
         五、申請老師須繳交具體計畫書一份(內容須包括國外研修系所的簡介,及國際聲
             望、研修期程、研究主題),英文自傳一份及指導教授推薦函,或單位主管推薦
             函。
         六、原則於每年五月、十一月提出申請(依教育部公告調整),出國研修期程至少半
             年至多一年。
第三條	遴選業務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辦理,依其英語能力測驗、面試及推薦函等項目評
         比,甄選符合資格之教職員,呈報教育部申請補助。
第四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依本校或附設醫院有關教職員進修研習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細則經本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
         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