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問聘任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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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2.27 高醫秘字第1021100600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校務發展,羅致校外傑出人士為本校校務顧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務顧問聘任資格如下列之一。
     一、曾任政府機構部會首長或副首長。
     二、曾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際知名之國家科學院院士。
     三、本校卸任校長、附屬機構卸任院長。
     四、國際知名學者專家、講座教授。
第三條  校務顧問之聘任,由各界推薦,經校長核定後,一年一聘,屆滿得連任連聘之。
第四條  校務顧問之義務,應本校校務之需,提供不定期諮詢指導。
第五條  校務顧問應邀出席本校會議或活動,依本校相關規定支付差旅費或相關費用。
第六條  校務顧問之就醫優待比照本校定期契約人員就醫優待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由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