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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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6號函公布
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三號函公布
92.08.08高醫校法字第0920200022號函公布
96.08.24高醫院生字第0960007217號函公布
97.04.29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8.08九十七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11.18高醫院生字第0971105352號函公布
102.01.11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3.12高醫院生字第1021100697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
     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設「教學」、「研究發展」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
     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學院必要時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
     一、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
     二、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三、生物科技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本學院因教學之需要,得設學程。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置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
     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該系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由當然委員及各學系教師代表組成,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並得邀請行政人員及
     學生代表列席。
     當然委員包含院長(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及學院各組組長。
     各學系遴選教師代表人數:醫藥暨應化學系3位、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2位、生物科技學系1位。
     學生代表包含大學部3名、碩士班1名及博士班1名。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並於每次會議前指定之。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等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九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教學品質評鑑委員會。
     三、課程委員會。
     四、學生事務委員會。
     五、總務委員會。
     六、研究發展委員會
     七、預算委員會
     八、其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十條  本學院設行政會議,由院長、各學系主任及各組組長等組成。以院長為主席,負責研擬院務發展計劃、學系、研究所、
     研究中心之成立、變更、合併、停辦及重要院務事項。
第十一條 本學院各學系設系務會議,由系主管及該系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
     以系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