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問聘任要點
出自KMU LawDB
-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02.27 高醫秘字第1021100600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校務發展,羅致校外傑出人士為本校校務顧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務顧問聘任資格如下列之一。 一、曾任政府機構部會首長或副首長。 二、曾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際知名之國家科學院院士。 三、本校卸任校長、附屬機構卸任院長。 四、國際知名學者專家、講座教授。 第三條 校務顧問之聘任,由各界推薦,經校長核定後,一年一聘,屆滿得連任連聘之。 第四條 校務顧問之義務,應本校校務之需,提供不定期諮詢指導。 第五條 校務顧問應邀出席本校會議或活動,依本校相關規定支付差旅費或相關費用。 第六條 校務顧問之就醫優待比照本校定期契約人員就醫優待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由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