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聘教師聘任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10年5月19日 (三) 17:02由Wikijoe (對話)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預聘教師聘任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0.04.09八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0.04.12八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0.04.25(九十)校法(一)字第00四號函頒布實施
第一條  本校各系所為新聘優秀師資,在未完成教師資格審查作業前,得聘任預聘教師。
第二條  預聘教師應經系所教評會初審通過,報請各學院院長轉呈校長核聘。
第三條  預聘教師經校長核定後,先予聘函聘任,聘期至院、校級教評會審查通過,正式改聘
        日止。
第四條  預聘教師如未經院、校級教評會審查通過者,解聘事宜由原系所教評會審議後辦理,
        但最遲至當學期結束應予解聘。
第五條  預聘教師聘任期間年資不予採計,其待遇暫依預聘職別之最低薪級起敘,且不適用本
        校各項福利措施。
第六條  本校通識教育中心得比照辦理。
第七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