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 YAMAHA C5鋼琴使用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13年1月10日 (四) 11:54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1.12.19 一O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5次院行政會議暨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08高醫心人字第1021100042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人文社會科學院YAMAHA C5鋼琴(以下簡稱本鋼琴),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鋼琴管理單位為人文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
第三條  本鋼琴僅供校級典禮及特殊大型活動演奏使用,其優先使用順序如下:
     一、本校各行政教學單位。
     二、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依申請先後順序使用。
     三、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來函經校長批准。
第四條  本鋼琴收費規則如下:
     一、本校各行政教學單位、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不收費。
     二、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每日3,000元計。
     如有特殊情形者,經專案申請核准後辦理,不受前項限制。
第五條  本鋼琴申請使用程序如下:
     一、申請者於使用前一個月填具申請表及切結書乙份,送交本院承辦人,並陳核單位主管審理。
     二、使用時須抵押申請人身份證件,俟檢查無誤歸還鋼琴後得取回。
     三、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因非營利性質活動,欲使用本鋼琴,以不影響本校正常運作且須來函經校長批准後,循序申請使用。
     四、依前款規定使用者,須於期限內至本院登記使用時間,並於使用前一週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費,將繳費單、活動申請表及
       切結書送本院登記存查,逾期將不予受理。
     五、使用申請一經核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或移作其他用途。若因故不能如期使用,應於二週前通知本院。如已繳費恕不
       退費,但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可提出具體事實證明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鋼琴使用規則如下:
     一、本鋼琴僅限於校內使用,使用時間為上午九點至下午十點整。如需提早或延長使用,應事先徵得本院同意。
     二、如需彩排或練習等事前準備時間應於申請時一併提出,並依實際活動時間等比例借用。
     三、本鋼琴應於活動結束後之次日前運回原處,並由本院人員進行檢核後方可離去。
     四、未經本院同意者,不得擅自轉借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
     五、本鋼琴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
第七條  本鋼琴借用時,調音、搬運及保險等所需相關費用,使用單位應自行負擔。
第八條  本鋼琴使用期間,若有損壞器材或設備毀損,使用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如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取消其六個月申請資格,並得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院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