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 101.09.03 一O一學年度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第2次中心會議通過
- 101.11.08 一O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1.11.28 (101)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27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專任教師代表六至七名,含校內非本學院之專任教師二名,以及與學生 代表一至二名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一至二名擔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二)研擬通識博識核心領域「公民素養領域」、「審美鑑賞領域」、「經典文化領域」及「全球在地領域」的課程規劃及審查,並 規劃授課教師等相關事宜。 (三)審議其他有關課程相關事項。 (四)決議事項陳報「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 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及院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